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六次会议******
1月12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廷礼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胡焯、马青林、陈克恭、吴明明、俞成辉,秘书长李德新及委员42人出席会议。
会议举行两次全体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了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听取了有关拟任命人选情况介绍。会后进行了分组审议。
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副秘书长名单(草案);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程及日程(草案);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范围;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海波辞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朱玉辞去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会议经表决,决定任命李刚、雷思维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任命王中明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决定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命沈涧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决定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副省长张世珍,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省人大各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后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本次会议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体宣誓。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一审被判死缓******
中新社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彦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刘彦平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刘彦平生于1955年8月,河北丰南人,1974年4月参加工作,197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2年9月,官方通报刘彦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涉及政治、组织、廉洁等多个方面问题,并涉及“参加孙力军政治团伙”等。
如今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彦平利用担任公安部警卫局副局长、政委、局长,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副部长,国家安全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中央纪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组组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十九届中央第五轮巡视第十四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工作安排、车牌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4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彦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彦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称,根据刘彦平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知,2022年11月1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刘彦平受贿一案。根据官方当日通报的庭审过程,刘彦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